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_要闻速递

2023-05-01 00:19:41   来源:建赖马

近  日 

福鼎法院审结一起


(资料图)

拒不执行判决案

案件经过

2014年至2015年期间,福鼎市人民法院对小金诉被告人王某文及林某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小玉诉被告人王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小关诉被告人王某文及张某玲、林某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分别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但判决生效后,王某文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小金、小玉、小关分别向福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鼎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告人王某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015年7月,因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文)向信用社贷款300万元及其利息无法归还。后经双方协商,由吴某甲先将其在B公司所持8.7%股权转让给信用社指定的股权代持人林某甲,以抵偿A公司结欠的贷款本息80万元,被告人王某文再将其在B公司所占的股权(由王某甲代持)中的8.7%划归吴某甲。

此后,B公司的股东于2015年7月由吴某甲、王某甲变更为林某甲、王某甲;于2015年9月又变更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乙代被告人王某文持有B公司股权;2016年10月,又变更为林某甲、林某乙、苏某。

拒不还款

2019年1月,在被告人王某文的操作下,B公司股东林某乙(受王某文等隐名股东委托代持海宁公司共55%股权,其中王某文占股21.3%)、林某甲(占股37%)、苏某(占股8%)与张某签订《公司股权整体转让合同》,将B公司100%股权作价2200万元转让给张某。2019年2月,B公司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2019年1月至同年2月,张某先后将转让款共计2100万元汇入被告人王某文所使用的林某甲的银行账户(其余100万元用于抵扣股权转让前B公司未缴纳的土地使用权税费)。被告人王某文在收到2100万元后,仅交给林某甲、苏某共750万元。

2019年2月1日至同月23日间,被告人王某文在明知其本人在福鼎市人民法院负有执行义务的情况下,仍将余款1350万元中的1000万元通过其使用的郑某的银行账户转给张某,并以郑某的名义受让张某在其他公司的股权,将350万元用于归还洪某、林某丙、邱某等人的债务,拒不履行小金、小玉、小关诉其的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2021年11月,被告人王某文被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文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决:

被告人王某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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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建赖马

来源:福鼎法院  编辑:马团长

图文内容综合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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